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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检查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权。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
  (一)书面检查。
  (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
  (三)定期检验、检查。
  (四)被许可人自检。
  (五)异地协助检查。
  (六)举报。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主动说明来意。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到场,被检查人拒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对被检查人实施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七条 行政检查终结时,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或结论,并作好行政检查记录。被检查人员或单位有权查阅记录本人陈述部分的记录,提出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意见。经核对无误后,由行政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确认。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受检查结果的,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注明情况并签名,同时也可请见证人加以证明。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行政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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