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并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二)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及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机关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性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3、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4、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显失公正行为的监督检查;
5、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监督检
(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检查。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应当本着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四)实行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报告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每年定期将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五)实行行政执法证件规范化管理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统一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执法证件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查询、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其他材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人员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条 层级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应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纠正的违法行政行为,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机关限期纠正。下级机关逾期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二)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经口头纠正未改正的,应当向发生违法行政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五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