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监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监督,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业务机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共同搞好层级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级和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
纪检监察和人事机构负责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结果是衡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执法责任考核。
第七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审查和备案;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四)行政强制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收费行为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六)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八)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否合法;
(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处理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