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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注:本篇法规中的“大连市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大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政府令第48号)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等12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大政发(1993)59号)
  1、第十五条修改为:“工业窑炉、锅炉、茶炉、大灶、有机尾气燃烧装置和船舶等排放烟尘的设施器具,排放烟尘黑度超过林格曼一至五级的,分别处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6000元罚款。”
  2、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删除第三十五条。
  4、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二、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76号)
  1、删除第七条第三款。
  2、第八条修改为:“承担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3、第九条修改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也可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市排水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施工队伍进行返工、补建或整修。”
  4、第二十条修改为:“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持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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