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就业帮困救助机制
1.加大实施就业援助力度,凡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如清洁、绿化、社区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应以吸纳特困职工为主(重点安排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财政部门要划拨专项经费,简化手续,通过政府差额购买岗位的办法和途径,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2.用工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特困职工及子女、配偶,并免收就业培训费、就业手续费和岗前培训费,免收的金额记录在特困职工证“享受特殊照顾记录”栏;其配偶、子女有残疾者,并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协调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就业。
3.对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申请开办个体经营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证照,并免交证照工本费之外的所有费用,包括有关部门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免交的金额记录在特困职工证“享受特殊照顾记录”栏。
4.对已领取证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特困职工证有效期限内,免交工商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等费用,免交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费。免交的金额记录在特困职工证“享受特殊照顾记录”栏。
5.停产、半停产、限产企业,安排部分职工复工时,应优先安排特困职工。
五、实施工资监控机制
制止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在建筑行业,借鉴苏州、泰州两市经验实施工资抵押金制度,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提取工程造价的2%作为工资保证金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未交纳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告知建设管理单位和劳动者。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工资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设立企业欠薪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
六、实施生活帮困救助机制
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档案资料,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申报,逐个审批”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县(市)工会年内要建立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的支持力度,将援助中心日常援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工会援助中心要拓宽困难职工援助资金的筹资渠道,通过赞助、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中的急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