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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
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5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各代开发票的税务分局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录入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在7月18日前,将6月份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录入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必须同时正确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
  凡在6月份申报期使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7月15日前,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
  凡在7月份申报期使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进行纳税申报,但必须通知纳税人在7月15日前,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
  参加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在7月15日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在8月1日后,可通过网站把《抵扣清单》信息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抵扣清单》,并将6%和4%征收率相对应的有关数据汇总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7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第13-18栏中,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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