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
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沪财预[2004]5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就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03]1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中有关购房家庭成员的确定问题
1.“购房时与贷款产权人在同一户籍登记本上列明的直系亲属,以及有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是指贷款产权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的当日,与贷款产权人在同一户籍登记本上列明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形成养父母和养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2.对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贷款产权人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3.“在外地就学的子女”,是指贷款产权人在外省市就读全日制学历学校的子女,贷款产权人应提供有关的学校证明和子女的出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