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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04年度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对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会计业务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在以下方面作出贡献:
  1.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
  2.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即: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及财务预算)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和现代化会计管理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加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审定,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
  六、关于外语和计算机统一考试要求
  根据市人事局沪职改办(1998)22号文及(2002)14号文精神,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按照要求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证明(对尚未能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申报对象,可以报名参加9、10月份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的2004年职业英语等级[博思]测试或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英语能力考试,具体可以上网查询:www.spta.gov.cn或电话联系:64031155)。具体要求如下:
  (一)职称外语
  1.1960年及以后出生的,须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2.1959年及以前出生的,须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二)职称计算机
  1.1960年及以后出生的,须参加计算机A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2.1959年及以前出生的,须参加计算机B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3.1952年及以前出生的免考。
  (三)对1960年及以后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审定:
  1.由单位书面推荐;
  2.在财务负责人岗位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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