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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04年度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关于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申报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二年以上的在职会计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三年以上的在职会计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主管职务二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四年以上的在职会计人员;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一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的在职会计人员。
  5.对于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并已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经理或财务处长二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由单位书面推荐,可作为申报对象,但其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人机对话)成绩和答辩(面试)成绩必须优良,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二)对于具有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还须在现会计岗位三年以上或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才能申报。
  (三)对于曾从事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业务工作,或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可将这一段工作时间与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专业工龄。
  (四)对于先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限与会计师资格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五、关于学术水平、专家评价论文和工作业绩要求
  (一)学术水平
  申报对象应能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确有真才实学,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近五年内,在省市级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过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对2004年转办成连续型内部刊物的专业杂志视同为公开发表杂志[下同]),或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过大专以上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本科及以上学历者须发表二篇以上,其中一篇可以在有内部刊号的杂志上发表;大专及以下学历者需发表三篇以上,其中一篇可以在有内部刊号的杂志上发表)。
  (二)专家评价论文
  申报对象在提交的论文中自行确定一篇本人独立撰写并在省市级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的,联系实际工作,具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作为主送论文,由市会计高审办分送两位专家进行评价。
  (三)主要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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