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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04年度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04年度审定高级
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规定以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经上海市人事局同意,现将《本市二00四年度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2003)104号文废止。
  附件:本市2004年度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附件:

本市2004年度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

  一、关于审定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审定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审委)。市会计高审委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会计高审办)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邮编:200030,电话:54679568—16042、54906054)。
  二、关于申报程序
  根据“个人申报,社会评审,单位聘任”的原则,本市高级会计师的审定,原则上由申报人提供本人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上级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集中,审核后送市会计高审委审定。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申报材料由市人事局委托的服务机构(1.瑞金南路438号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电话:64031155---1031;2.中山西路620号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62338088;3.商城路660号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68600036)集中,审核盖章后送市会计高审委审定。
  三、关于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无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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