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用户分配系统应与城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含办公、商业用房,下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有线电视管道、管井及网络,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出资配套。
第五条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架线、挂线、敷缆、钻孔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六条 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管线施工应符合国家有线电视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并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器材。
第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应通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管道、管井及网络和用户分配系统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八条 乡镇、企业、学校等单位经批准建设的非区域性有线电视系统,应逐步并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系统,纳入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要求规范运行,不得超出覆盖范围扩网和发展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