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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3. 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4. 需要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和起止号码。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3. 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4. 按政策规定,在经营活动中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纳税人。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发放发票领购簿。 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3. 一般纳税人须提供资格认定证明;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3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部门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第1条:“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第1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且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专用发票。” 1、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2、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额度设定、修改审批表》;2、(1)税务机关对企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2)对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提交材料的,应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3)对已受理的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应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实地审核;4、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5.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6、被许可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中的数量执行。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额度设定、修改审批表》;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生产经营业务真实;2、生产经营中确实需要;3、无虚开专用发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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