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
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4.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领购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3. 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4. 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货物的情况;5.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 所在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3. 在经营地确需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但最长不超过180天。 新修订的《
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拆本使用发票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
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4. 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使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普通发票领购簿;3. 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4. 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和起止号码。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3. 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4. 在经营活动中确需拆本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新修订的《
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使用计算机开票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
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4.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5. 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使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3. 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4. 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和系统说明;5. 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3.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4.能够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传输开具发票的相关数据信息。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新修订的《
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