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其他非许可税务审批事项的处理
对于其他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税务审批事项,各单位应完善“一户式”管理制度,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对市局保留和下放的税务审批事项,应继续做好清理工作,做到项目明确,依据合法,程序规范,资料完整。
九、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设计印制(见附件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和使用许可文书;送达税务文书应使用送达回证。
十、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此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涉及的税务机关实施行税务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一、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时限 有无数量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效期限 备注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部门规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
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4. 主管税务机关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表》、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票样报市国税局,按现行工作流程印制。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印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普通发票领购簿;3.按要求逐项填写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表》;4.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5.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票样;6.前期发票交验检查记录(首次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单位除外);7.需要印制机外发票的纳税人还需提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普通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且理由充分;2. 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同行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3. 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新修订的《
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