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七)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八)特别规定
  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税务行政许可档案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他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都要公开,保证公众的查阅权。
   五、税务行政许可收费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送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 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
  (三) 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五) 申请人、被许可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所侵害时,有权申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申诉,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一经核实要及时处理,并在5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六) 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 统计分析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统计分析、统计检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行政许可统计采用编报年度税务许可情况统计分析说明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年度税务许可情况统计分析说明须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