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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

  2.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要求补正材料。如果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听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对于下列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3. 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听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且予以公告;
  2.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听证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1.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2.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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