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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7月8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税机关依法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精神,现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二)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三)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四)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及要求
  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实施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由市局统一规定(见附件一),并在市局“金贝网”和“内部办公业务网”、“大连国税法规在线”网站上公布;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自行填制,与市局统一规定的公示内容一并于7月1日前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三、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征收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公示内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作为市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各征收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应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四、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受理
  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处理:
  1. 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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