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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3、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4、收到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临时借入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支付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存款余额。
  第111号科目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按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村级卫生室,下同)和定点药店管理,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预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疗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项时,根据审核的医疗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在明细账下按对方单位设置账页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在明细账下按乡镇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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