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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3 501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
  14 511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从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有关款项目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或"现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存款余额。
  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乡镇财政管理机关代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收入或集体扶持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缴费收入"或"集体扶持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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