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完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制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试行,待财政部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核算的统一会计制度后,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1 101 现金
2 102 支出户存款
3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 111 暂付款
5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6 201 临时借款
7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8 301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收入类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9 401 农民缴费收入
10 408 待转利息收入
11 411 财政补助收入
12 42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