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务[200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须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八、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规定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中使用会计科目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