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策性返还资金: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专项用于搬迁土地补偿(含换建)、基础设施配套(含前期评估、办件等)等项目支出或按照规定的比例集中进行返还。
3、市政府确定拨付的其他资金:除国有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和政策性返还资金以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用土地出让金拨付的资金,主要用于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土地出让金支出类型的不同,确定以下基本程序:
1、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搬迁改造支出的,由该企业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审核并提出用款计划,审核结果和用款计划经土地收益处会签后报局领导。土地收益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下达指标文件并按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土地收益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2、用于企业破产改制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由土地收益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比照企业搬迁改造支出程序执行。
3、政策性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用于搬迁补偿(含换建)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由基本建设处或重点项目办根据工程的进度和结算审核情况,对用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核结果经土地收益处会签后报局领导。土地收益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下达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土地收益处和基本建设处或重点项目办共同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尤其要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资产交付工作。集中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如返还甘井子区等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收益处根据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审核使用计划,报经局领导批示后下达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款。
4、土地出让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不包括已纳入财力投资基本建设“盘子”中的项目支出),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审查项目的前期手续(包括可行性研究批复、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等)和工程概算并提出用款计划,审核结果和用款计划经土地收益处会签后报局领导。土地收益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下达指标文件并按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土地收益处和基本建设处共同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尤其要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资产交付工作。
5、星海湾管理中心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由土地收益处和基本建设处及重点项目办比照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程序执行。
6、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由土地收益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四、有关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分别由土地收益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1、土地储备中心的经费由土地收益处具体管理。经费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土地净收益的2%以下控制,但要坚持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大型专项经费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