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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
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138号 2004年7月8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总局取消和下放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具体体现,取消部分审批项目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因此,各单位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有关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政策的学习。自2003年6月起,总局陆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等文件,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进行了明确,对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市局及时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有关贯彻意见。各单位应组织税务干部加强对这些文件的学习,及时了解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变化,把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三、向纳税人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宣传工作。各单位应立即将总局确定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和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重点,通过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进行公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情况,消除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给纳税人认识上造成的混乱,保证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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