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步骤
(一)根据省统一部署,2004年6月20日前,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进行了集中宣传,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订,同时完成超限超载查处工作有关场地、硬件设施的准备工作。
(二)2004年6月20日到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三)2005年3月1日到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小组将对各市(区)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将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表彰。从这一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转入常态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市政府成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市交通、公安、经贸、物价、宣传、工商、质监、计委、监察、财政、安监、法制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应按照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加以落实。
(三)收集信息,加强沟通。在治理期间,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对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的情况、干线公路上超限超载情况、国家重要物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也要定期报告。对于涉及其他市的问题,还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市通报。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治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地解决。
(四)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治超工作要突出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加强监督、防范“三乱”,妥善处理好与车主、货主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机制,及时处理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绝不能因为治理工作而影响和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