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市计委会同其他部门负责有关市场、行业的整顿,实施有关收费政策的调查研究。
2.由市安监局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3.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和政策的衔接,协助起草有关治超的规范性文件。
4.由市监察局、交通局、公安局组织明察暗访,开展督导工作,确保治超工作无“三乱”行为发生。
(六)路面集中治理。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和“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开展集中整治。
1.市交通局、公安局联合开展路面执法,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交通部门负责对载货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处理属超限的车辆,并对其卸驳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现场秩序,打击黑恶势力带车闯关、妨碍执法、聚众闹事、敲诈驾乘人员以及“黑车”、“假军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超载车辆并纠正其违法状态,对聚众闹事、抗拒执法、集体冲卡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2.交通、公安部门应合理规划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点。主要以交通部门现有经省交通厅批准实施的超限检测点为基础,结合收费站、关键节点及重点路线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各检测点应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附近配有卸载场地、卸驳载机具,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检测和卸驳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路面称重系统和相关设施。
3.坚持标准,突出重点,逐步展开,有序推进。严格执行7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从6月20日开始后的第一个月重点治理车货总质量超过20吨的违规车辆。从7月20日起对所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对于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不罚款,但应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附页上进行违章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公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冷冻食品、应急物资、不可解体的大件设备、精密仪器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特殊物品的车辆,国际集装箱车辆,以及油汽等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可以不予卸驳载,但应实行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辆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对于运输鲜活农产品、冷冻食品的车辆,不得长时间扣押。
5.各级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查处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的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在检查中要防止大面积堵塞交通,保护好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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