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市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迅速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年内完成。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要求、车型及相关技术参数,由“大吨小标”车辆的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型和参数更正“大吨小标”车辆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对国家发改委更正表中遗漏的“大吨小标”车型,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其车辆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和出厂时间等情况报至市公安局研究处理。
二是及时调整和完善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要联网共享全市的车辆登记和养路费缴费信息。“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行驶证吨位计征,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的差额部分;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征。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2004年6月(含6月份)之后已经多征的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在集中治理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定期检验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苏州质监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并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要求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对车辆改装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治理,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完善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及计重收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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