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4]133号)
各市物价局:
通过近几年的清理整顿,我省向企业乱收费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对企业尤其是对煤炭企业的乱收费以及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9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向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原则进行。
二、有煤炭企业的地方,市级物价部门要选择1—2个煤炭企业,对向该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深入调查汇总,并对涉及煤炭企业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和降低标准的建议,同汇总结果一并于7月25日前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