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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四、有关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年度免抵退清算以后,企业应对退税分局不予确认的上年度免抵退税额等,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对企业未按规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项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若企业已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还应相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和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即:将这部分收入×(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率)后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登记账簿时,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对企业因离岸价计算错误而与核定的外销收入的差额,应按核定的离岸价大于申报数的差额×(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率)后的数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若核定的离岸价小于申报数,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后作相反分录。
  3.由于税率计算错误或进口料件计税价格计算错误而使同口径计算的不予免抵退税额与入账数额的差异,应借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或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对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将原已确认的收入及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冲回,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原规定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登记账簿时,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若上述退运货物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有关规定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的,按应补缴的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登记账簿时,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记“银行存款”。
  五、本通知实施后,原市财政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办法的会计处理规定》(沪财会[1997]63号)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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