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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会[2004]59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适应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与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填报口径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32号)的规定,现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
  生产企业出口按规定可办理退(免)税的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出口销售的产品,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应按规定向征税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并及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将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同时,按产品成本的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退税的处理
  1.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应根据主管征税分局审核通过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主管征税分局审核通过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事后发生调整,若大于原审核数,企业应按其差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若小于原审核数,应按其差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红字)。上述差异的调整,若涉及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还应相应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和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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