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计划申报程序报批。年度计划下达后因故停建和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编入下年计划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库区、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的实施、计划的完成和库区建设基金及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划的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规划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移民局负责组织对库区、安置区各级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规划实施、计划完成、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及相关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移民项目资金的管理,强化移民部门内部财务和项目跟踪审计,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社会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拨付使用的情况,对移民资金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挤占挪用库区建设基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拨或缓拨库区建设基金。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依据规划报告的任务和目标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省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水利部组织终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