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上报验收请求,即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在准备好验收资料基础上,向项目批准单位提交验收的书面请求,报送项目建设工作总结、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和已签署审计意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下达验收通知,即由项目批准单位在认真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上报资料合格的基础上,以书面通知形式对验收请求作出回复,并明确验收时间、参加单位和人员,以及需要准备的验收资料和有必要进一步补充的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进行,由验收单位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现场查验、听取情况汇报和审阅有关资料等方法进行,验收完毕后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或纪要,验收主持单位负责人和参加验收的有关各方代表要在验收意见或纪要上签字。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返工,直至达到验收的标准为止。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编制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根据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及统一的表格编报。编报的年度计划要按照中央库区建设基金与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安排项目,合理控制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项目的前期工作未达到规定实施深度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实施要求后再列入年度计划。
根据水利部要求,上报本年度计划时应附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年8月底前由省移民局向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省移民局审核汇总。
省移民局根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批准的计划文件,及时将计划分解下达有关市、县移民管理部门,并抄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各市、县分解下达文件抄送省移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