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项目实施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申报批准后进行。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原则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为一个文件编报。其中:总投资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报;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编报;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委托专业部门或有资格的业务技术人员编报。
第十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移民局审查后,报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局审批,审批文件抄送水利部备案。使用库区建设基金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按以下资金额度分级审批: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移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移民局备案。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移民局备案。
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市移民局备案。
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要求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办理,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且使用库区建设基金和配套资金达到或超过3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库区建设基金为辅的项目,可根据投资主要方的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工作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中有关的勘测设计、咨询论证、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等费用,可按当地现行相关行业规定在投资概算中合理取费。
第十七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应根据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