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项目实施竣工后的总结初验;省移民局负责组织综合规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分解下达年度计划。
库区、安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规划的编制上报、具体项目实施和总结验收的自验工作;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规划、计划的综合和协调工作;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上报、实施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科学合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规划应按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工作大纲》及省移民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 规划编制工作由省移民局统一布置,在库区、安置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县级规划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移民局;省移民局将各水库规划报告汇编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报水利部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经省移民局报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不按程序自行变更的项目投资,由变更者承担。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实施。
第十一条 规划项目按大类分为生产资源开发调整、再次搬迁、基础设施、生产开发、科技培训等。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小型生产开发项目,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替代。项目法人应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