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湖北省中央
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管理细则》和《湖北省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03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移民局制定的《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是保证《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实施的重要文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积极做好预算编制、申报、审批及决算工作,做好扶持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乱支滥用移民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文件的顺利实施。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直属丹江口、黄龙滩、陆水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和
水利部《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精神,结合我省库区、安置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丹江口、黄龙滩、陆水水库农村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必须坚持“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的原则。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重点是加强库区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能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的人均水平。
第四条 我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移民局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库区、安置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库区、安置区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业务上的指导和规划项目实施上的监督检查,县、市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