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142号 2004年7月16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针对《通知》第十二条,请各单位结合《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8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通知》十二条所要求保留的材料在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环节严格审核。
二、针对《通知》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请各单位结合《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9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是对《通知》十三条所列我市临时来华在我国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外籍纳税人加强税源监控;二是对《通知》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报送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存入无住所个人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