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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对各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进行普查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对各市
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进行普查的通知
(2004年7月13日)


各市纪委、财政局、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探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现决定对各市公务用车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
  一、普查对象
  各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含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下同)、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下同)。
  二、普查车辆范围
  各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车辆范围是:截止2004年6月30日,各种带有发动机的公务用车。
  三、普查程序
  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要求认真开展本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填报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经部门、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同级财务主管部门。同级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2.乡镇(含区管辖街道办事处,下同)财政所负责汇总本级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上报县(市,区下同)财政局。
  3.县财政局负责汇总本级和所属乡镇的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上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本级和所属县的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连同市本级和分县的公务用车普查表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5.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省本级和各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
  四、普查表填报要求
  1.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中的费用支出依据行政单位年度决算实际支出数填报。
  2.各级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中的费用支出依据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实际支出数填报。
  3.各级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中的费用支出依据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支出数填报。
  4.各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中的费用支出依据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支出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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