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报送城建档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接收标准的要求;
(二)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三)档案材料是原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档案材料的整理符合规范与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十七条 在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收集到的应立卷归档的城建档案资料,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八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可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或委托保管。向国家捐赠城建档案的,应当予以奖励;必要时城建档案馆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移交新的管理单位,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停建、缓建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档案机构收集保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真实准确编制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包括竣工图。由专兼职档案员(或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档案资料。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或接收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要求,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内容应包括全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照片、录像资料(重点工程须报送录像片)。案卷质量应当符合《苏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质量组卷要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