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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4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4日)废止

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中介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求职应聘、人才中介组织的服务活动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组织、人事争议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人才交流场所的规划;
   (三)监督、管理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活动;
   (四)调解、裁决人才流动过程中的人事争议和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县级市人才服务中心受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鼓励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强与国际、外省市的人才交流,按照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依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人才市场

  第五条 人才市场是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提供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特殊场所。
  第六条 人才市场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服务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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