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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

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中标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游船,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环古城河营运。新建造的游船在完成设计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交通、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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