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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04修改)[失效]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高速公路路产路权档案,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下列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两侧、大中型桥梁周围50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二)毁坏高速公路隔离栅内的设施及绿化;
  (三)利用高速公路试车;
  (四)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内种植、开渠引水、倾倒垃圾;
  (五)在高速公路上抛、洒、滴、漏;
  (六)车辆载物着地行驶;
  (七)其他损害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下列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
  (二)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称重站隔离栅外缘起50米;
  (三)太浦河、庞山湖、斜港等特大型桥梁、高架桥及其引桥桥梁,有隔离栅的,隔离栅外缘起50米;无隔离栅的,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
  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应当按规定设置界桩、标桩。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因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而被划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翻建、扩建。
  第十二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路段、涵洞属于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其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行使。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一)超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立交和汽车通道限载、限宽、限高、限长的车辆通行的;
  (二)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设施的;
  (三)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涵洞、渡槽、汽车通道的,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四)在高速公路内更换、移动、拆除、增设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高速公路设施的;
  (五)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六)其他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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