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视力、听力正常,身体健康,经乡(镇)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三)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苏省人力渡船渡工证》。
第十八条 渡工(船员)必须做到:
(一)执行有关水上交通法规、规章及安全操作制度,服从渡口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坚守岗位,文明渡运,宣传安全渡运知识;
(三)不得将渡船交给无证人驾驶;
(四)渡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立即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每个渡口应当配备2名以上持有船员证书或者渡工证的人员。
第二十条 渡运中乘客和自行车一律下舱,摩托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一条 乡镇渡船不得从事夜间渡运。特殊情况需要夜渡的,应当配齐夜航设备,并按夜间渡运的有关规定显示灯光和信号。
第二十二条 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过渡。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止渡运:
(一)超载或者超员的;
(二)装载不当,荷载分布不平衡,乘客集中一船等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暴风雨、洪水、急流、能见度不良及其他恶劣天气危及安全航行的;
(四)人员配备不足、船舶安全检验不合格的;
(五)秩序混乱,出现结伙斗殴、酗酒、寻衅滋事等影响渡运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必须由一名领导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并由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督促、指导渡口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定期检查、消除渡口各种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渡口设施的维修、更新,合理使用渡口经费;
(四)重大节假日或渡运繁忙时,组织专人维持渡口秩序,确保渡运安全;
(五)对渡口安全管理和维护渡运安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渡口经营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