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2002年9月18日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2日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辅助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区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原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县级市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贯彻公平竞争、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市、县级市交通部门应当对运力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般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还须具有上岗资格证,聘用外来驾驶员的,另须办理用工手续,聘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