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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4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乡镇

渡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渡口的设置、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严禁私设渡口和非法载客渡运。”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乡镇渡船不得从事夜间渡运。特殊情况需要夜渡的,应当配齐夜航设备,并按夜间渡运的有关规定显示灯光和信号。”
  五、将办法中“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六、删去第三十条。
  七、删去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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