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全面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承担。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