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全面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承担。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