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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04修改)

  第十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第十一条 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三条 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
  (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十四条 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
  (一)第十三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
  (二)规划宽度<10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时,建设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并采用苏州市统一的1/500或1/1000地形图、设计图纸等有关材料向规划部门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规划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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