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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

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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