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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生猪屠宰

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六项。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生猪养殖调入基地实行定点制度。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生猪养殖调入基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生猪养殖调入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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