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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资质证明。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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