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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有关规定,现决定对《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
禁止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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