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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
  禁止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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