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4]143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342号和[1993]鲁价涉字第17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